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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6-09-16 | 7096 | 分享到: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域名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涉及域名转让的,作为受让人的域名持有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域名出让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业已存在的全部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