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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6-09-16 | 7097 | 分享到: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第六条任何认为注册域名侵害其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均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

    第七条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

    (一)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四)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五)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第八条用以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

    (二)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三)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第九条域名持有人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域名注册与使用的恶意将不予认定: